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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2:45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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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使用财政拨款或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维修的市政设施,其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其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河道设施。
  本办法所称养护维修是指对市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含小修)和大、中修(含重点养护)及河道的驳坎维修、定期疏浚和河面保洁。
  三、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统一纳入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市本级及各区所辖范围内新增(含新建、市移交)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除因紧急抢修、抢险原因可不招标,直接发包给资信良好的养护维修企业外,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其他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逐步推行招标投标。
  六、养护维修项目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技术要求复杂等特殊原因,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七、因市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而不实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应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实行招标的养护维修项目,财政部门可拒绝拨付经费。
  八、养护维修项目招标的最低养护维修期限为3年,并按下列条件设定:
  (一)城市道路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大中修项目可单独设定标的进行招标投标,也可几个项目合并或按区域设定标的进行招标投标;
  (二)隧道、高架道路、特大型桥梁、市政河道的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按照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设定标的进行招标投标。
  九、下列单位是所管辖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人:
  (一)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是市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人;
  (二)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是区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十、招标人需要进行养护维修项目招标的,应当向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确认予以登记,并及时组织发布养护维修项目招标信息:
  (一)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的大、中修项目;
  (二)已落实日常养护维修资金来源;
  (三)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十一、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养护维修项目招标:
  (一)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并送市或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三)负责招标信息的申请登记和发布;
  (四)确定或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和标书工本费;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对招标文件进行解答;
  (七)进行标书符合性审查并开标;
  (八)评标、询标、决标,并将结果报送市或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在30日内签订养护维修项目承包合同,并报市或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十二、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养护维修范围、设施量或工程量、养护维修期限、交通措施要求、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考核办法、现场条件;
  (二)招标范围内有关图纸和资料说明;
  (三)设施量或工程量清单;
  (四)付款方式;
  (五)材料及成品件供应方式,材料差价的处理方法;
  (六)投标书编制的要求;
  (七)评标、决标的原则和办法;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说明事项;
  (十)需要说明的特殊项目事项。
  十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养护维修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查。养护维修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必需的养护维修作业设备和技术力量。
  十五、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
  十六、参加投标的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招标人核定符合条件的,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前的各项活动。
  十七、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时,应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投标;
  (二)有舞弊行为;
  (三)中标后,在30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投标人未中标的,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承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退还。
  十八、投标人的投标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简况;
  (二)标书综合说明;
  (三)按核实的设施量或工程量填写单价、总价和主要材料用量;
  (四)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养护维修总体计划和进度安排;
  (六)承担养护维修任务的主要人员组成及机械设备投入情况;
  (七)对突发事故、灾害的处理及配合重大活动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标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规定地点。
  因养护维修项目技术要求较高或使用特殊工种大型设备等原因,投标人需将项目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标书中注明分包的项目、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十九、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标书的组成部分。
  二十、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召开,开标会议应当众宣布评标办法,并启封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宣读各投标人标书的名称、价格和投标文件上的其他主要内容。
  召开开标会议,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二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
  (二)标书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
  (三)标书未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开标会议;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二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十三、评标、决标可采用评分、投票或者其它约定的方式进行。
  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并提供实物设施养护量报价。
  二十四、自开标到决标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决标后进行公示,时间为2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投诉,经审查确认后,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维持中标结果或重新组织招标投标的决定。
  二十五、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等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价应为中标价,并明确有关违约责任。
  二十六、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是具备相应条件的养护维修企业,分包单位不得将项目再行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七、萧山、余杭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八、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杭州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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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3]30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建立了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跟踪和监测,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分析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为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时效性和前瞻性,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经济形势分析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经济形势分析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省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例会。这项工作由省计委、省统计局牵头,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建设厅、物价局、农办、财政厅、农业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经济信息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经济形势分析承办处(室),并指定1名业务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有关材料、信息报送以及经济形势分析等具体工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年组织召开1—2次经济形势研讨会或论坛,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参考意见。经济形势分析例会各成员单位应将负责处(室)以及联络员(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报送省计委、统计局。

要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的分工与合作,具体分工由省计委牵头商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书面向省计委和省统计局报送本单位负责的经济数据和经济形势分析材料,统计制度规定限制的个别指标(如海关出口等)数据可于每月12日前报送。省计委、统计局要建立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机制,及时研究汇总各方面情况。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和完善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及时将本地区经济运行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进一步明确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内容和重点。要紧紧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做到总体分析与典型分析、省内分析与省外分析、近期分析与中期分析相结合,突出重点,把握全局,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提高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要加强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注意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本省经济发展的影响,加强省域经济发展的横向比较,特别要加强与华东和沿海省、市的经济比较,注重了解兄弟省、市促进经济发展的新举措,及时提供经济信息。二要加强对重要经济指标的监测监控。重点跟踪、监控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外贸进出口、财政收支消费等主要经济指标。季度的经济形势分析要突出分析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三要拓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领域。要把民营经济、民间投资、服务业等列入国民经济计划中进行跟踪和监测。要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分析,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提出建议意见和需要关注的问题。四要开展专题调研,密切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苗头性问题,提出针对性强的应对措施。五要加强重点地区的经济形势分析工作。季度经济形势分析要增加对区域经济运行态势分析比较的有关内容。

三、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要充分利用“数字福建”已建成的信息网络资源,应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开展经济运行的监测、资料的收集和传输、重要经济指标的定量分析、经济目标的预测,提高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四、进一步强化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激励机制。省计委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济形势分析工作专项经费,保证全省经济形势综合分析、重点专题调研的开展。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也要相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开展。

要建立年终考核考评制度。经济形势分析是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考核制度的建立和年终考核评比工作由省计委牵头负责,省统计局配合。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中国 保加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主要宗旨是通过开发和广泛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关键工艺技术,互相参与在双方境内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现代化和新项目建设,建立合营企业和工业合作等方式实现:
  ——充分利用原材料;
  ——更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
  ——扩大生产能力;
  ——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成果;
  ——交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缔约双方将探索、开拓互利的新合作领域,并就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计划编制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以便促进缔约双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地扩大双边合作。

  第二条 从科技进步是国民经济集约化的重要因素,是劳动生产力和生产效益增长的主要源泉这一观点出发,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探讨并充分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双边换货的可能性:
  一、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管理的基础上发展机械制造业,互相提供成套装置、设备,机器和零部件等;
  二、在电器、电子等领域运用现代化技术;
  三、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方面推行高效益的生产方法;
  四、生产高质量的工业、农业和民用的化工产品;
  五、运用现代化技术生产黑色和有色金属原料及深加工产品;
  六、利用现代化工艺和设备生产非金属和耐火材料;
  七、和平利用核能;
  八、在工业、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领域研制并采用节能省料的设备和工艺;
  九、在地质勘探领域进行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
  十、在轻工、食品和纺织工业方面研制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
  十一、研究和运用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十二、发展医疗保健,生产现代化医疗器械、药品和化妆品,包括天然和合成香料;
  十三、互相交换科学技术的情报资料和文献,交流科研和工艺研究成果;
  十四、研究并采用保护自然环境的现代化科学方法;
  十五、发展旅游业;
  十六、商业方面的合作;
  十七、对工人和技术干部进行培训和进修。

  第三条 考虑到换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合作日益增长的意义,缔约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
  ——扩大换货和技术交流,发展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参加缔约双方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展览会以及科技活动;
  ——在第三国共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专家培训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考虑到业已签订的协定和缔约双方主管机构今后将签订的协定,应利用多种方式实施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领域的项目。这些方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互相提供成套装置和生产设备,进行技术转让;
  三、互相交流技术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四、互相参加缔约双方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现代化和新项目建设;
  五、互派专家和实习生,培训技术人员;
  六、在工业合作方面采用互利形式;
  七、建立合资企业。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在有关合作项目的协议中确定具体的合作条件和合作形式。
  缔约双方间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分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将协助支持两国经济主管部门实施本协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协议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务
     总 理             委员会主席
     赵紫阳             日夫科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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