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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2010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18:43  浏览:9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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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2010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1997年6月5日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保护环境,深化殡葬习俗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的城区。

  第三条 市民政局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公安、工商、园林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制作、销售丧葬祭奠使用的“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焚烧各种丧葬祭奠物品;

  (三)在公共场所抛撒各种丧葬祭奠物品。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丧葬祭奠迷信物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山头、绿地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环卫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道路、广场、居民楼院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在殡葬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殡葬管理机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第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对最先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处罚机关查证属实后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7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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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几年来,我国保险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在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稳定人民生活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办保险,政企不分,利用行政权力,强迫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参加保险;有些部
门开办保险业务,忽视积累保险基金,把保险费用于生产周转或基本建设,当保户遭受经济损失时不能及时补偿;有的单位不经保险管理机关批准擅自成立保险机构,自己“办保险”,把应当税前列支的保险费自提自留,挪作他用,或作为奖金发给职工;还有的单位为了兜揽涉外保险业务
,采取压低保险费率、加大折扣等手段进行“竞争”,减少了国家的保险外汇收入。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妨碍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保险事业的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在全国经营各种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国家保险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办理法定保险、外币保险、国营和“三资”企业保险以及国际再保险的机构,担负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服务,并已成为国家财政后备的必要补充
。它在国内普遍设有机构,拥有一批专业技术人员,积累了不少经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工作,发挥其在我国保险事业中的主渠道作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积极开拓服务领域,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二、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力量确实达不到的地区,可根据需要建立少数保险企业作为补充,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经批准成立的保险企业,要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向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至少要占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的30%。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特批者外,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只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办理。
四、农村合作保险中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房和劳动力意外伤害四个险种,均属一般商业保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开办农村合作保险业务或成立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机构。
五、为了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目前实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营业税收入归地方财政,所得税、调节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办法不变。
六、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保险事业的主管机关。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管理。所有保险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凡未经其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一律无效。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无权批准和建立保险机构,开办
保险业务。对不按规定建立的保险机构,要按照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撤并。经过批准可以保留的,必须限期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彻底脱钩。清理整顿保险机构的工作,要在各级人民银行领导下进行
,于今年上半年基本结束。



1989年2月16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乌鲁木齐市“7•19”民房重大火灾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乌鲁木齐市“7•19”民房重大火灾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7月19日14时28分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仁居三巷187号的一栋三层居民自建房(地上两层、地下一层)发生火灾,共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较大火灾事故41起、死亡155人,同比分别上升70.8%和82.4%。乌鲁木齐市“7•19”民房重大火灾是今年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火灾,应当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和警觉。为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扎实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继续扎实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特别要针对近期火灾事故的特点和暴露出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三合一”及“多合一”等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对租住员工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各地要落实乡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工作职责,相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排查火灾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基本安全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出租房房东及租户、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广大农民群众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和逃生自救常识,促使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一旦遇险能有效自救互救、迅速逃生,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

三、认真做好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防控水平。按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总体部署,各地要在完成专项治理第二阶段排查整治的基础上,于9月30日前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等作为重点进行治理,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间,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四、严格事故调查,用事故教训推动事故预防工作。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同时,要认真分析典型事故案例,针对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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