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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9:44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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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7月26日财企〔2006〕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工业办)、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纺织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缓解贸易摩擦,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对我国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纺织行业实现技术创新,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对纺织关键技术和成套设备研发、产业聚集地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以及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建设与推广给予必要的扶持。重点支持纺织行业产品与技术研发、高新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质量检测和标准制定、品牌建设与推广、信息提供和管理人才培训、现代物流和纺织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为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环境平台。主要包括制定园区建设贷款贴息专项政策,对园区建设企业为入园纺织企业提供的平整土地、专用厂房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给予专项补贴,对园区建设企业为入园纺织企业提供服务给予定额补贴,引导纺织企业集群式进入。
  (三)支持有实力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设厂,实现原产地多元化。重点鼓励有配套基础的纺织服装企业集群式进入境外纺织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具体内容包括:对企业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走出去”相关的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资助, 以降低入园纺织企业投资成本。对于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可以给予适当资助。同时,对为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组织协调、推广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予以适当支持。
  二、资金支持的方式
  对于支持纺织行业技术创新,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有关支持纺织行业转变增长方式的具体支持内容、申报要求详见《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附件3)。
  对于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的项目资金下拨地方管理,对中央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对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使用,各地方要根据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制定本地区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三、资金申报及管理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9月20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级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纺织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06年10月1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企业于2006年10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将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三)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对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对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现行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纺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计监督和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聘请专家和委托中介机构对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审计等管理性支出,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的比例据实列支。
  四、法律责任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附件:1?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附件1:

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
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点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纺织行业“调整、创新、升级”这一主题,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重点对“纺织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创新,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自主品牌建设”等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一、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纺织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
  1?纺织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支持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市场需求大、在纺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中具有关键作用的重点纺织机械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通过专项的实施,显著提高纺织机械装备的总体制造水平,从而使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生产效率和质量稳定性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实现产品的批量生产。
  高质量纺纱关键设备,包括精梳机、紧密纺细纱机、自动落筒机。
  --新型织造设备,包括喷气织机、经编机、大圆机、浆纱机、电子提花装置、全电脑针织无缝内衣机。
  --差别化纤维及非织造布生产线(设备),包括复合纺丝生产线、差别化聚酯及纤维柔性生产线、化纤长丝后加工设备、复合非织造布生产线、熔喷非织造布设备。
  2?新型纤维原料及产品一条龙开发项目。支持差别化纤维、非棉天然纤维、再生资源纤维原料生产、纺纱织造、面料染整技术及产品的一条龙开发,解决产业链主要环节的关键技术,实现产品的批量生产。通过专项的实施,大幅提高化纤的差别化率,提高非棉天然纤维和再生资源的使用比重,提高单位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产品附加值。
  --差别化纤维及产品一条龙开发项目,包括吸湿快干、细旦复合、新型聚酯等差别化纤维及产品、高湿模量粘胶纤维及产品、高性能纤维及产品、产业用纺织品的开发及应用技术。
  --非棉天然纤维及产品一条龙开发项目。包括竹纤维纺织印染技术开发及应用、麻纤维纺织印染技术开发及应用、羊毛细化改性技术开发及应用,高档丝绸产品的开发及应用。
  --再生资源纤维产品及一条龙开发项目。棉秆纤维开发及应用、废旧聚酯纤维及人造纤维的开发利用及产品产业化。
  3?印染节水节能降耗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支持印染行业节水节能及废水回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通过专项的实施,显著降低单位纤维的耗水、耗能水平,提高废水回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节水节能降耗新设备,包括新一代高质高效织物前处理设备、湿短蒸染色设备、气流染色设备、精密印花设备。
  --节水节能降耗新工艺及新助剂,包括低温染色工艺及助剂、新型涂料及印染新技术产业化。
  --废水回收综合治理技术,包括化纤碱减量废水回收利用技术、余热利用等废物回收利用技术、废水处理及水回用技术。
  (二)纺织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纺织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完善,从而推动全行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质量保障、信息资讯共享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与产业升级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和有效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并优化布局,提高建设和应用效率。
  1?纺织行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面向全行业,在行业创新中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的行业研发服务平台建设,解决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新纤维、新技术、新产品成果产业化应用,流行趋势研究与发布等;支持采用国际先进检测技术手段,对接国际标准、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并面向国内外市场的新型纺织行业检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在纺织行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纺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开展在国内外的推广、实施。
  2?纺织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建设和完善纺织行业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立以行业信息网络平台为核心,与全国各主要纺织聚集区、专业市场、大型企业网站、纺织科技文献库以及纺织专业网站相结合的产业网联盟,实现纺织全行业间的信息整合和共享,为政府部门提供纺织经济运行动态,为社会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和服务。
  3?纺织产业聚集地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基础较好的纺织产业聚集地建设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服务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创新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创新服务平台的产品检测、设计研发和信息服务功能建设。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纺织循环经济、节水节能降耗等环保、可持续发展以及产业升级、转变增长方式有明显推动作用。
  (二)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基础和前期工作条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对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自主品牌建设有显著支撑作用。
  (四)资金支持的项目所需费用必须是200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
  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需符合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资比例不超过50%。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创新能力强,设计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1%以上。
  (三)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五年内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五)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聚集区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开展相应行业服务业务的资格,并拥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和工作业绩,具有行业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和良好的业务基础,能获得相关行业组织、政府和企业的支持。
  (六)申请纺织机械项目企业,除具有一定规模和赢利能力外,还需具有同类设备的生产、研发基础,关键技术已基本突破。
  (七)申报一条龙项目的企业,在产品产业链条中需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协调能力,具有关键技术的小试或中试成果,产业链完整或有明确的配套企业。
  四、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六)专利证书复印件、立项证明、成果鉴定证书、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等。





年月日填表说明

  1《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为申报单位申请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文件。申报表一律用A4纸打印,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与附加材料一起报送各省、市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2表中文字叙述栏目:需内容重点突出,词语简练,文字表述部分不要超过规定字数。经济技术指标数值应与栏中标识的“计量单位”一致。
3表中选择性栏目:需将所选内容的编号填写在[]内。
4项目名称:要填写确切,能反映出项目特点或技术内涵。字数不超过36个汉字。
5申报单位名称:应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全称。
6主要股东单位类型:按“单位类型”中所列选择项填写代码。
7企业规模:依照国家统计局划分办法按企业人数填写,工业企业300人以下为小型,300~2000人为中型,2000人以上为大型。
8本行业综合竞争力排名:参照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关于纺织服装行业竞争力排名。
9项目水平及主要技术指标:该栏填写应与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的结论相一致。主要技术指标应包括主要技术路线、项目(产品)功能及应用领域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1) 创新性:应说明产品在技术上的创新点,创新程度以及创新点对产品的意义。
2) 先进性:与同类典型产品比较说明时,首先要同国内同类先进产品比较;若属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还需与国外同类典型产品相比较。
10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主要包括该项目(产品)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总投资额:项目计划投资概算。
12已完成投资额:截止2006年9月15日已投入资金额。
13申报单位承诺:企业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需亲自签字,否则此申报表视为无效。

附件3:

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
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一、项目概要
  简要叙述项目所属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主要内容以及项目实现的目标。
  二、项目必要性
  项目主要特点,对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意义和重要性, 以及对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方案
  1实施内容。包括主要研究或建设的内容、主要实施方案、实施的技术路线、设备选型方案等。
  2实施进度。包括项目实施周期、项目进度安排。
  3实施目标。包括(产能)规模,达到的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考核标准,对该项目成果进一步商品化、产业化或工程化的考虑等。
  四、项目实施条件
  1现有基础条件。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与其他同类项目比较所具有的优势,项目创新性特点,项目是否曾经得到或正在得到政府的支持。技术领域项目请说明已取得的小试或中试成果,获得国内外专利情况等。
  2项目申报单位及主要参加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及科研实力等。
  3项目参加人员情况。包括负责人基本情况(工作履历、主要业绩),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4项目落实情况。包括原材料供应,环境评估、配套设施和有关条件落实情况。
  五、项目前景及效益分析
  1市场前景。包括分析该项目的市场覆盖范围(国内外、区域性或全国性),项目成果的市场容量和竞争能力。
  2经济效益分析。包括预测项目完成阶段的经济规模以及投入产出分析(包括年产量、市场销售额、利税、创汇、投资回报期等),预测其3~5年后市场前景及效益分析。
  3社会效益。包括分析项目对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的影响;对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对本行业和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对促进就业的影响;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节约能源的影响等。
  六、主要风险分析
  1主要风险。包括项目存在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
  2投入价值分析。综合考虑该项目的效益与风险,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和投资价值的大小。说明项目在完全失败情况下的全部损失和最低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项目资金概算及用途
  1项目投资情况。包括该项目总资金概算和年度资金预算,已发生费用和需要新增投入总额。
  2资金使用方案。包括详细列出项目建设需要的原材料及费用,主要设备或仪器名称、台数及费用,设备工艺和改造的试验费用,委托开发费、人工费用、鉴定费用等。 已发生费用需要列出细目及有效证明。
  3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包括列明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需出具相关证明)情况,申请国家补助金额及主要用途等。
  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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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1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第四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1第四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10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58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93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83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1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5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77件,占受理申诉量的5.88%;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信)被申诉17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被申诉24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被申诉31件,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网通)被申诉2件,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通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共计1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2001年第四季度,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业务方面,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固定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15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9.5%;移动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4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54.5%;IP电话及各类电话卡业务方面的申诉14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8.2%。
  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申诉乱收费的1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3%;
申诉资费争议的16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0.8%;
申诉服务质量的43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55.8%;
申诉通信质量的15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9.5%;
申诉其它问题的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6%。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1年12月底,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已结案74件,占立案总数的96.1%。
附件:1. 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2. 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
  3. 申诉分类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表一: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
┃  申诉方式 │ 电话 │ 信函 │ 电子 │ 传真 │ 来访 │ 合 计 ┃
┠──────┼────┼────┼────┼────┼────┼────┨
┃月份    │    │    │ 邮件 │    │    │ (件) ┃
┠──────┼────┼────┼────┼────┼────┼────┨
┃   10月  │   397│   27│   19│   26│    3│   472┃
┠──────┼────┼────┼────┼────┼────┼────┨
┃   11月  │   288│   31│   21│   23│    2│   365┃
┠──────┼────┼────┼────┼────┼────┼────┨
┃   12月  │   373│   35│   43│   22│    0│   473┃
┠──────┼────┼────┼────┼────┼────┼────┨
┃  合计(件) │  1058│   93│   83│   71│    5│  1310┃
┗━━━━━━┷━━━━┷━━━━┷━━━━┷━━━━┷━━━━┷━━━━┛

┏━━━━━━━┯━━━━━━━━┯━━━━━━━━┯━━━━━━━━━━┓
┃附表二:主要电│        │        │          ┃
┃信业务经营者被│        │        │          ┃
┃申诉情况   │        │        │          ┃
┠───────┼────────┼────────┼──────────┨
┃  经 营 者  │  被申诉的  │  被申诉量  │  2001年12月底  ┃
┠───────┼────────┼────────┼──────────┨
┃  名 称   │  电信业务  │   (件)   │  用户数(万户)  ┃
┠───────┼────────┼────────┼──────────┨
┃       │  固定电话  │       11│       17886.6┃
┠───────┼────────┼────────┼──────────┨
┃       │  因 特 网  │        3│ 1341.4(拨号注册)┃
┠───────┼────────┼────────┼──────────┨
┃       │ 电话信息服务 │        1│     —     ┃
┠───────┼────────┼────────┼──────────┨
┃       │   IP电话   │        1│     —     ┃
┠───────┼────────┼────────┼──────────┨
┃  中国电信  │  电 话 卡  │        1│     —     ┃
┠───────┼────────┼────────┼──────────┨
┃       │  固定电话  │        2│        16.75┃
┠───────┼────────┼────────┼──────────┨
┃       │ GSM移动电话  │       13│       4099.7┃
┠───────┼────────┼────────┼──────────┨
┃       │ CDMA移动电话 │        3│     *     ┃
┠───────┼────────┼────────┼──────────┨
┃       │  无线寻呼  │        1│       3606.4┃
┠───────┼────────┼────────┼──────────┨
┃       │   IP电话   │        4│     —     ┃
┠───────┼────────┼────────┼──────────┨
┃  中国联通  │  电 话 卡  │        1│     —     ┃
┠───────┼────────┼────────┼──────────┨
┃  中国移动  │ GSM移动电话  │       26│       10381.5┃
┠───────┼────────┼────────┼──────────┨
┃       │   IP电话   │        5│     —     ┃
┠───────┼────────┼────────┼──────────┨
┃  中国网通  │   IP电话   │        2│     —     ┃
┠───────┼────────┼────────┼──────────┨
┃  铁通公司  │  固定电话  │        2│     *     ┃
┠───────┼────────┼────────┼──────────┨
┃  其 它   │    —    │        1│     —     ┃
┠───────┼────────┼────────┼──────────┨
┃  总 计   │    —    │       77│     —     ┃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                                    ┃
┠────────────────────────────────────┨
┃* 表示暂无统计                             ┃
┗━━━━━━━━━━━━━━━━━━━━━━━━━━━━━━━━━━━━┛


┏━━━━━━┯━━━━━┯━━━━━┯━━━━━┯━━━━┯━━┯━━━━┓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
┃                                     ┃
┠──────┬─────┬─────┬─────┬────┬──┬────┨
┃  申诉分类 │  乱收费│ 资费争议 │ 服务质量 │通信质量│其它│合计(件)┃
┠──────┼─────┼─────┼─────┼────┼──┼────┨
┃企业名称  │     │     │     │    │  │    ┃
┠──────┼─────┼─────┼─────┼────┼──┼────┨
┃  中国电信 │     │     3│    13│    1│  │   17┃
┠──────┼─────┼─────┼─────┼────┼──┼────┨
┃  中国联通 │     1│     4│    13│    5│  1│   24┃
┠──────┼─────┼─────┼─────┼────┼──┼────┨
┃  中国移动 │     │     7│    17│    7│  │   31┃
┠──────┼─────┼─────┼─────┼────┼──┼────┨
┃  中国网通 │     │     1│     │    1│  │    2┃
┠──────┼─────┼─────┼─────┼────┼──┼────┨
┃  铁通公司 │     │     1│     │    1│  │    2┃
┠──────┼─────┼─────┼─────┼────┼──┼────┨
┃  其 它  │     │     │     │    │  1│    1┃
┠──────┼─────┼─────┼─────┼────┼──┼────┨
┃  合计(件) │     1│    16│    43│   15│  2│   77┃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                                     ┃
┗━━━━━━━━━━━━━━━━━━━━━━━━━━━━━━━━━━━━━┛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和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两个文件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化工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认证与管理工作,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到部生产协调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工作,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确保化工生产实现长周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管道,必须遵守本办法。
1. 进口压力(表压)Pn≥0.1MPa;
2.公称通径DN≥50mm;
3. 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 仪表管道;
2.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3. 输送非易燃、无毒或毒性程度为轻度危害的管道。
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级别划分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三条管道分级办理,即A、B、C、D级(附件一)。
第五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1. 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单位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专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2.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按归口范围进行批准、发证和管理。
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化学工业部进行批准、发证和管理;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在征得化学工业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发证和管理,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由省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能为本单位且属丁级工程设计单位设计范围内的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
第六条 凡取得高级别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相应低级别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七条 压力管道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

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八条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2. 有相应的设计机构和专职的设计人员;
3. 配备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工具;
4. 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 有与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必须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作品。申请A、B级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要有10项设计作品,申请C、D级管道没计资格的单位要有6项设计作品;
7. 申请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应少于3人,但不超过设计人员的30%;申请C、 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至少1人。
申请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申请A、 B级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审核人员2人;申请C、D级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审核人员1人。
第九条 具备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三类低压、中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高压管道除外)、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三类高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第十条 具备丙、丁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甲、乙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第十一条 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各类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1. 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且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 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有能力指导管道的设计工作,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3. 熟悉化工生产工艺;
4.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设计审核人员
1. 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管道设计人员正常工作;
2. 熟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并了解相应的专业知识;
3. 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的经历;
4.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校核人员
1. 能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规程、标准、规定等技术规范;
2. 具有相应的化工工艺、化工机械及相关专业知识;
3. 具有2年压力管道设计经历,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标准、规范;
4. 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计人员
1. 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 能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3. 能在设计审核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4. 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报告》(附件二)和已具备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或化工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凡属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批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接到《压力管道设计申请报告》并经初审拟予受理的,必须报经化学工业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部级、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纽中具有审核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五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查后,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 审查工作概况(审查日期、日程安排等);
2. 审查内容(必备条件、管理制度、技术资料、技术人员答辩及基本知识考核等);
3. 审查结论;
4. 整改意见和建议;
5. 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第十六条 审查结论分二种:符合第三章条件的单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不合格者,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颁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附件三),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编号按附件四办理。
第十八条 《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批准书》一式五份。设计单位持正本,副本分送省级、部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后,应刻制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附件五)。并将压力管道资格印章的印模报送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设计批准书的更换
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有效期为5年。设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至6个月向设计资格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更换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申请报告》,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更换设计资格批准书的基本条件:
1. 必须符合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2. 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
3. 有效期内人员变动不超过60%;
4. 有效期内必须有相应级别的设计作品。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换证条件的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换发批准书。设计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资格印章,原印章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满不及时提交《更换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申请报告》者,原设计批准书自行废止。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单位,必须经原批准单位书面同意,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
1. 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标准、规范;
2. 设计单位应对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
3. 不得超范围设计;
4. 压力管道施工图应符合《化工设计工作基本程序》附件十五的文件签署规定,并在管道图纸目录上加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5. 逐步深入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6. 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7. 建立压力管道设计档案;
8. 每年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设计总结。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设计资格归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暂停设计直至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罚。
1. 超范围设计;
2. 压力管道设计总目录无资格印章、使用已作废的印章或是复印的印章;
3. 因设计违反现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至压力管道发生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4. 将资格印章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它单位。
5. 利用设计资格谋取私利。
6.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认真改正者。
第二十七条 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及必备知识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或单位技术负责人更换,必须在3个月内向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和备案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更换批准书、刻制资格印章、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扩大设计范围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如需扩大设计范围应按第五条规定,向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提出申请。
2. 扩大范围申请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1)要求扩大设计范围级别、理由及可行性论证的资料;
(2)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及必要的装备;
(3)代表作品的设计图样;
(4)使用单位提供的使用情况技术报告。
第三十条 设计取证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受理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发证和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只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化工机械制造单位,原则上不予办理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附件二: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报告(格式)(略)
附件三:压力管道设计证书(略)
附件四: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证书编号(略)
附件五: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模式)(略)



199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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