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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00:59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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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8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四日


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更好地解决市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推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由实物购房向货币补贴方式转变,结合市区实际和《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嘉政发〔2005〕46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申购对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贴。使用货币补贴所购的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货币补贴申购条件、程序、需提供的材料、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均按《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不能同时申请。

  第四条 货币补贴的名额、标准等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制定一次,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申购对象可享受的货币补贴面积,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上限执行。购买住房的面积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条 货币补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者领取《补贴许可证》。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申购对象未在《补贴许可证》有效期内购买住房,视作自动放弃,再次申购的须重新申领《补贴许可证》。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购对象,未取得《补贴许可证》前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货币补贴。

   第七条 经公示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对象放弃购房的,二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购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补贴许可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

  第九条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购对象办理好住房权属登记后,凭申购对象身份证、《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货币补贴。申购对象实际购房款小于货币补贴标准金额的,补贴按其能享受的货币补贴标准金额发放。

  第十条 货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措安排,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登报公告、公示、场地租赁、软件开发等)由市财政专款拨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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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力做好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力做好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给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当前雨雪冰冻灾情,部署做好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温家宝总理紧急赶往湖南等地,考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吴仪副总理对保障药品供应等做出重要批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努力把这场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供应,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抗灾救灾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安排好抗灾救灾各项工作,确保抗灾救灾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和质量、安全,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流入受灾地区,坚决打好这场抗灾救灾的硬仗。

  二、建立抗灾救灾信息通报机制。从即日起,受灾地区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和灾情研判制度,及时汇总当地食品药品生产供应情况、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与抗灾救灾有关的其他重要情况。有关情况和工作部署要于2月1日下午17时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值班室。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三、加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部分食品供给偏紧的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当前,重点要加强对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机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应急值守,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坚决防止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四、确保抗灾救灾药品的生产供应。主动协调配合发展改革、卫生等有关部门,保障抗灾救灾药品的正常生产供应,保障受灾群众的救治用药需求。加强对抗灾救灾药品的监管,对各地政府组织供应受灾地区的抗灾救灾药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监管措施,落实供应渠道,尽快供应到位;对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重要品种,包括大容量注射剂、血液制品、疫苗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预案,落实药品储备,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短缺;对向受灾地区捐赠的药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严格把关,组织进行检验或抽验。

  五、开展对受灾地区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受灾地区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当地药品市场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验抗灾救灾相关药品,重点巡查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机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区域的药品供应情况。对抗灾救灾期间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
  受灾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入抗灾救灾一线,靠前指挥,全力以赴,做好各项救灾工作。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都要紧急行动起来,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以满腔的热情支援和帮助受灾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2〕8号《关于在监管场所从事监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和第189条、第190条的规定,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实际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是有监管人
犯职务的人员。上述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情节严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应分别以体罚、虐待人犯罪或私放罪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199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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