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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41:00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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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五府〔2006〕17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五

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从业人员生育权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城镇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的费率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 0.5%,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从业人员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纳该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六条 从业人员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本人自付 20%。
第七条 从业人员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及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及其并发症发生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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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 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器械、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药品监督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支付范围执行。婴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九条 参加计划生育保险的从业人员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定定点服务协议。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政策,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生育证、定点服务机构签发的婴儿出生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和定点服务机构有关医疗记录及费用收据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定点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生育保险费。结算标准可以采用定额预付与医疗服务质量相结合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在实施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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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国税地[1988]28号

1988-12-12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金融系统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对银行所用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与非营业账簿划分的问题
  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
  二、关于营业账簿如何贴花的问题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银行的营业账簿,应在启用时贴花。对资金总账,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以后每年变换新账时,应按账面结转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部分计税贴花。对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对银行使用的日常单页记载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的活页账簿,如分户账等,可在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五元。
  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账,暂免贴印花,对其他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关于使用计算机记账如何贴花的问题
  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四、关于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
  按照银行现行的资金供应和分配体制规定,下列资金属于银行自有流动资金,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各级财政拨付的信贷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
  2.实行股份制的金融组织,集资入股形成的信贷基金;
  3.用于经营外汇资金业务的外汇信贷基金。
  五、关于纳税地点
  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对记载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由各级行、处按其账面记载的自有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附属核算的处、所使用的其他账簿,由独立核算的行、处负责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紧急通知》(署税〔1994〕892号)下发后,有的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有关税收政策,统一验放尺度,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所列20种商品中的餐料(包括饮料、酒等)主要是指通过货运渠道进口的,对各类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上述物品仍应按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验放。对旅客带进酒的限量仍按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旅客携带进境烟酒限量的公告》〔88〕署行字第980号)规定掌握。
二、对外籍华人及随华侨回国探亲的外国籍配偶携运进境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的属于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所列20种商品的,一律征税放行;对他们携运进境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的除上述20种商品以外的物品,仍按现行《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及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放行。
三、对个人邮递进口的餐料,按现行规定的包值验放,对规定免税额范围以内的,可予免税放行。
四、凡持我主管部门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并已取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旅客,即为华侨,海关应按有关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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