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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35:18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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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见附件1),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
  三、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公布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见附件2)。
  四、财政部收到退税申请文件后,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转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就申请企业开发、制造的技术装备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作出答复。
  经审核,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
  五、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进口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单独报关。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的企业,凭退税确认书到其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具体退税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区别以下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
  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企业退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完成转国家资本金程序后,将有关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企业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应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予以处理。
  对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骗取的退税税款应予追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退税优惠政策后的每年年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下一年度各专项政策的退税商品目录。
  九、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犹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
    2.企业退税申请文件内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

  一、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百万千瓦核电机组、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型空冷电站机组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能源装备。
  二、特高压输变电设备:1 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输变电关键设备。
  三、大型石化设备:百万吨级大型成套设备和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聚脂成套设备。
  四、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五、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
  六、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
  七、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设备。
  八、轨道交通设备:200公里以上高速列车、新型地铁车辆。
  九、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气治理设备、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大型环保设备以及海水淡化、报废汽车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十、大型施工机械:大断面岩石掘进机等。
  十一、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
  十二、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
  十三、新型纺织机械:日产200吨以上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高速粘胶长丝连续纺丝机、高效现代化成套棉纺设备、机电一体化剑杆织机和喷气织机等。
  十四、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
  十五、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联装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
  十六、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

附件2:企业退税申请文件内容

  一、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二、企业财务状况;
  三、企业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展情况及生产计划,包括申请享受退税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四、拟进口符合退税政策范围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进口时间,进口金额,预计缴纳进口税额等;
  五、经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等企业权力机构批准的将所退税款转国家资本金的具体方案,包括明确股权持有人,拟折股的价格,转股的实施时间约定等内容,其中上市公司须由董事会出具将上述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承诺书。无国有股东的,须提交本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签订的参股意向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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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协定

中国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确信在两国边界问题解决前尊重和遵守实际控制线并在中印边境地区保持和加强和平与安宁对于增进两国政治互信与安全、早日解决边界问题和建设两国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渴望落实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以及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议定书》的精神;

  为及时就边境形势沟通信息,妥善处理边境事件,切实开展在两国边境地区的其他合作事务,

  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同意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处理与保持边境地区和平与安宁相关的重大边境事务。

  第 二 条

  工作机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司局级官员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联秘级官员牵头,双方外交和军事官员组成。

  第 三 条

  工作机制将研究开展和加强中印边境地区双方军事人员和机构间交流与合作的方式方法。

  第 四 条

  工作机制将探讨在双方一致同意的边境地区开展合作。

  第 五 条

  工作机制将承办双方共同商定的其它事宜,但不承担探讨边界问题解决方案的任务,不影响中印边界问题特别代表会晤机制。

  第 六 条

  工作机制将处理中印边境地区可能出现的影响保持和平与安宁的问题和情势,积极保持两国间友好气氛。

  第 七 条

  工作机制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磋商,轮流在中国和印度举行。视需要并经双方同意也可举行紧急磋商。

  第 八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同意可对其进行修改、补充或终止。经双方同意的修改或补充将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定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刘振民                         苏杰生

        (签字)                          (签字)


关于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关于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实施细则

1983年8月3日,化工部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条30号和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经技(1983)374号文的精神,对化工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问题,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范围:部直属企业、财务代管企业及有为生产服务项目的部直属科研单位,凡已列入国家经委和化工部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均在此细则管理范围内。
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装备,要在部待业技术改造规划大纲指导下进行。引进的技术、仪器、设备,应当是先进的、适用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
三、化工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引进的先进技术(包括化机制造技术、设计、工艺诀窃、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技术资料、蓝图、手册、说明书),以及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随附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化工机械厂(设备厂)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型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化工生产厂进行技术改造,改进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耗、能耗,治理“三废”以及增加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仪器、仪表和设备,减关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五、下列情况,不能申请减免税:
1.对于基本建设及未列入国家和部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不能申请减免税;
2.企业利用外资,通过招标方式进口的机械设备,为了保护国内企业有平等的投标条件,不予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六、企业转让或者出售按照本规定引进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对于不经过海关核准自行转让或者出售的,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理。
七、化工企业引进技术、仪器、设备,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附有经化工部审批的“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表”及进口订货卡片或进口合同,以例海关审核。对于进口完税放行之后再向海关提出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一律不予退税。
八、化学工业部由计划司负责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工作。审查同意并盖有化学工业部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技术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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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企业名称 ┃ 申请减免税所依据的计划或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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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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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改造主要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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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别及厂商┃引进技术的主要内容 ┃外汇金额(万美元)┃专业司局审查意见┃化工部审查意见┃
┃ 引进技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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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主要仪器、设备的┃ ┃专业司局及设备总┃ ┃
┃进口仪器、 ┃国别及厂商┃ 名称及台数 ┃外汇金额(万美元)┃ 公司审查意见 ┃化工部审查意见┃
┃ 设备 ┣━━━━━╋━━━━━━━━━━╋━━━━━━━━╋━━━━━━━━╋━━━━━━━┫
┃ ┃ ┃ ┃ ┃ ┃ ┃
┗━━━━━━┻━━━━━┻━━━━━━━━━━┻━━━━━━━━┻━━━━━━━━┻━━━━━━━┛
九、审批程序: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持进口订货卡片或进口合同,向部提出申请,填写“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五份,经部专业司局(有进口设备的还要经部设备总公司)审查同意并盖章,再由计划司审查加盖专用章后,向进口海关提出申请。
十、本细则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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