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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43:40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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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个别地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制定出台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税收秩序。为了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执法,严格减免税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税收征管法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规范减免税审批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批,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要依法纠正和抵制各种越权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好税收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各项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要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或发现越权减免税政策不抵制、不上报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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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市府令〔2011〕2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当前,我市城区乱燃乱放烟花爆竹现象突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广大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群众反映特别强烈。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改善市民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相关法规,特发本命令。

一、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市东办事处、市西办事处辖区内;流仓桥办事处泰丰园至主城区;鸭池镇复烤厂至主城区;三板桥办事处茶亭村至主城区、阳山公园至主城区;观音桥塘坊村办公楼至主城区;大新桥办事处至主城区等范围内。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和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民政部门设立的火葬场、殡仪馆;

(二)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初二;

(三)正月初三至正月十五、“五一”、“中秋”、“国庆”、“元旦”节日8时至24时;

(四)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重大项目典礼,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

(三)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命令的,除公安机关处罚外,一律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城区6个办事处务必将本命令张贴、发放到每村(社区)每户。地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和学生进行学习,各种新闻媒体要广泛进行宣传,确保城区宣传全覆盖。

五、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要认真遵守本命令。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乱燃乱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视情节予以适当奖励。

六、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毕节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禁止法官单方接触制度,是各级人民法院旨在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公众产生合理怀疑,而相继出台的禁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单独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的行为,以及实施该种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后果或法律后果的一系列廉政规范的总和。禁止法官单方接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也是法官行为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西方法治先进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官特别是大法官,平时多是深居简出,很少在公共场合抛头露面,具有相应的神秘感,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司法尊荣和权威感。这不仅体现了司法中立原则,而且给法官公正审判创造了宁静空间,有人曾说:“上帝是权威的,因为他是独立于人间而高高在上的圣灵;从某种角度说,司法者就应该是人间的上帝,让法院这扇天堂之门该关闭时就关闭,该清静时就清静。”相对“与世隔绝”,相应保证这些法官能够产出高质量的司法公共产品。

按照我国现有人民法院自行出台的廉政制度要求,法官似乎应当远离人群、远离社会,以保持中立和独立判断,但是,长期以来一些政策将法官与普通行政官员混为一谈,无视其职业独特性——专业、中立、公正,又要求法官积极融入社会。不可否认,法官与社会亲密接触对于提升法官对于社情民意的把握力、提升司法亲和力和认同度的确不可或缺,但是,这种亲密无间的接触必然影响最终裁判的公正,由于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关系网在社会生活中无孔不入,即使是在奉行高度独立审判的司法系统,法官仍然处在律条与人情的漩涡之中。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也有七情六欲,亲戚朋友,也要与人交往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人情、金钱和美色的诱惑。这种亲密的接触无疑导致法官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增强,给法官顶住人情压力和不良风气诱惑的抵御力带来一系列考验,导致法官的公正角色受到社会的严重质疑。由此看来,对我国法官业内和业外活动过于放宽,对司法中立原则所造成的冲击波是巨大的,不仅应当将法官的司法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也应当将法官的业内活动及社交“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才能相对让法官的判断接近公正,从而取信于民。

但是,要求我国法官群体“深居简出”,现时推行较为困难。从人性“恶”的角度,道德与法律都是对人们“恶”的行为的规范,对人性的约束力极为有限,必须有内在激励动力保障和良好的环境制度保障,才能实现对人性的强有力的约束,仅指望伦理规范促进法官自律来实现“深居简出”是不可能的,还必须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条件保证和提供政策环境强有力的支持。若无物质条件的保证,法官自然无法做到“深居简出”。

此外,若法官能够实现“深居简出”,是否就意味着法官的一切活动信息不透明?笔者认为,“深居简出”仅是为保证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原则的实现,但为保证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又必须要求法官的一切的业内外活动信息向社会公开,两者并不矛盾,这同样是现代法治原则的要求。但目前仅对司法事务公开实行了相应规定并付诸实践,对法官信息公开尚属空白,除了沿用党政部门对法院领导的个人财产等公开申报外,对一般法官均未实行相应的身份、肖像、财产、主要社会关系等信息公开方式,以及如何应对这些信息公开对法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侵扰等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导致各地自行公开的范围、公开方式、公开媒介不一,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法官进行有效的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笔者认为,唯遵循现代法治理念,在改革和完善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随机分案、独任审判和合议审判负责制等)、提高法院纪检监察监督权威和完善社会监督制度(聘用监督员的动态监督、社会监督的奖励制度等),才是全面更新和落实禁止法官单方接触制度之有效路径。

职业法官必须超脱,而不能跟方方面面有太多的牵涉。同时,必须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业化(职业化)与民主化相结合,并把体现群众路线和民主化的某些内容纳入法律、制度,如向人大报告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巡回审理制度、举报制度等,以避免过于强调专业化可能造成国家司法权专断、严重脱离群众的危险,才是法官职业化的真意。具体到禁止法官单方接触制度,笔者认为可进行如下完善:

首先应当规范法官社交行为,法官在法院办公场所与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接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阳光接触,在指定的有录像设施的公开场所接触,而不得在办公室内接触;二是替代身份接触,如可以通过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接触;三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单独接触;四是两名以上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单独接触。法官在社区与公众和诉讼参与人的接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集体接触;二是公开接触,不在隐秘场所接触;三是接触报告制度;四是对定点指导的单位涉讼案件,主动采取回避制度。

其次,应当及时整理和归总零散的各类廉政规定,制定出统一规范符合新时代特点的法官禁止单方接触制度。要根据法官在新形势下不正当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特点和规律,科学延伸禁止接触的对象范围、方式、接触时间及场所。特别是要扩大法官的主体范围,将审理、执行本案的法官,参与讨论本案的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包括在禁止接触的主体范围,并统一提高处罚的档次,以保证惩戒的确定性、有效性和统一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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